为从根本上减少环境污染,控制新的污染源,我国实行环保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“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产”的“三同时”制度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实质上就是对建设项目执行“三同时”制度的检查。
随着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〉的决定》及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》的发布,强化了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,明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环保竣工验收,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(调查)报告能力,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。
青岛华通检测评价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,具有环境监测CMA资质1500多项,覆盖各类行业,可为客户提供完整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服务。
客户需提供资料:
环境影响报告书(或报告表);
环评报告批复;
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完成情况报告(含现有生产设备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图);
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、应急预案评估意见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;
建设项目的平面布置图(标明主要污染源位置、排水管网、厂界和厂界周围环境情况);
环保设施工程设计方案等。
法规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第四十一条;
《关于发布<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>的公告》(国环规环评【2017】4号);
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》(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,2010年修订);
《国务院关于修订<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>的决定》(国务院令第682号),2017年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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